陈庆: 平庸之恶抑或恶之平庸:关于阿伦特笔下the Banality of Evil 的几点思考

平庸之恶抑或恶之平庸:关于阿伦特笔下the Banality of Evil 的几点思考
陈庆
[原文最先发表于微信公众号「孔亚学园」(conf-aris)。]
1. 每一个时代的人都有每个时代的责任,但是,每个时代的人最大且共同责任是在善恶之间做出正确选择,倘若此人愿意以人的方式去活着。但是,每个时代都有大量的平庸之人。我们看到了很多助纣为虐者,同时,我们发现,他们其实都比较平庸。对于那些平庸的助纣为虐者,很多人喜欢用汉娜·阿伦特的Banality of Evil 去谴责他们。但是,很遗憾,Banality of Evil 被中文世界错误地翻译成了「平庸之恶」。因此,那些平庸的助纣为虐者会被贴上「平庸之恶」的标签。
2. 从文法上看,concept of law会被翻译成「法律的概念」或「法之概念」,law of nature会翻译成「自然法」或「自然之法」。因为在英文「A of B」结构中,A是中心词,B是限定词,「of」用来表达B对A的限定关系。就此而言,Banality of Evil 的中心词是「Banality(平庸)」,而「evil」是限定词,因此,Banality of Evil的准确翻译是「恶之平庸」。
3. 在解释Banality of Evil「恶之平庸」前,我们需要了解一下这个概念的提出背景。奥拓·阿道夫·艾希曼(Otto Adolf Eichmann,1906年3月19日-1962年6月1日)是纳粹党卫军少校,也是二战针对犹太人大屠杀的主要责任人和组织者之一。他以组织和执行《犹太人问题最终解决方案》而闻名。二战末期,艾希曼被美军俘虏,之后逃脱,最后流亡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,在当地奔驰公司工作,并改名为里卡多·克莱门特(Ricardo Klement)。1960年,以色列情报特务局查出艾希曼的下落,于同年5月11日将其绑架,并秘密运至以色列。1961年4月11日,艾希曼于耶路撒冷受审,被以反人道罪名等十五条罪名起诉。面对所有的犯罪指控,艾希曼以「一切都是奉命行事」抗辩。同年12月11日艾希曼被判处有罪,12月15日被判死刑。艾希曼提出上诉,以色列最高法院维持原判。1962年5月31日夜间,艾希曼被处以绞刑。艾希曼的耶路撒冷受审轰动一时,汉娜·阿伦特就此事专门为The New Yorker杂志撰写了一系列报道,该报道最后以下书名结集出版:《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:一份关于恶之平庸的报告》(英语:Eichmann in Jerusalem: 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)。正是在该《报告》中,阿伦特提出了the Banality of Evil(“恶之平庸”)概念。电影《世纪审判》全方位展现了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受审情况。
4. 通过仔细观察分析艾希曼受审,阿伦特发现,艾希曼这样的人,既不是狂热分子,也不是反社会人,而是极其普通且平凡的人,也是极其平庸的官僚。这种人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在官僚体系中推进自己的职业生涯,并将自己职业生涯的推进理解为人生的成功。他们经常处于一种做恶事却无恶意的状态。阿伦特用Banality of Evil(“恶之平庸”)概括他们的「平庸(banality)」。
5. 值得注意的是,Banality of Evil(「恶之平庸」)中的英文banality(「平庸」)是一个非常值得考究的词。它是形容词banal的名词化形式。按照Merriam-Webster 的解释,英文banal最基本含义是「庸常的、无趣的」。如果我们关于banality考究到此为止,则可能跟不上阿伦特的步伐。
英文banal(「庸常的、无趣的」)源自法文banal(“与领主服务有关的”),后者源自古法文banel。按照Merriam-Webster 的解释,与Banality相关的古法文banel指「服从封建领主司法权的(subject to a feudal lord’s jurisdiction)」「封建领主权威的(of seigneurial authority)」。(“Banal.” Merriam-Webster.com Dictionary, Merriam-Webster, https://www.merriam-webster.com/dictionary/banal. Accessed 23 Nov. 2021.)
古法文banel派生于中古拉丁文bannālis,后者有三个含义值得注意。
(1)bannālis=被命令的(commanded)、被禁止的(prohibited)
(2)bannālis=被赋予权威的(invested with authority)
(3)bannālis=缘起于某个特定公共权威的、代表某个特定公共权威的、服从某个特定公共权威的
作为形容词的中古拉丁文bannālis派生于拉丁文名词bannus,后者的基本含义是「禁令」「司法权」。显然,拉丁文名词bannus是一个法学术语!英美法上意指「禁令」的ban源自拉丁文bannus。在bannus背后蕴含了「权威」概念。
由此,我们能看到与Banality of Evil(“恶之平庸”)中banality相关的如下意义传统。
权威>拉丁文bannus(「司法权」「禁令」)>拉丁文bannālis(「被赋予权威的」)>古法文banel(「服从封建领主司法权的」)>法文banal(「与领主服务有关的』)>英文banal(「庸常的、无趣的」)>banality
6. 以汉娜·阿伦特的学识看,她应该不可能不知道英文banal(「庸常的、无趣的」)背后的拉丁文思想传统。英文banal(「庸常的、无趣的」)背后的拉丁文思想传统表明,Banality of Evil(“恶之平庸”)的描述对象是有限定的。该术语的核心意指对象是艾希曼这样「服从某个公共权威的人」,用我们所熟悉的话讲,就是「在权力体制内享有一定权力的人」,而不是普通公民。
7. 我们再回到Banality of Evil(“恶之平庸”)中的「of Evil」问题。如果Banality 意指「在体制内享有一定权力的人」的平庸,那么,这种「平庸」的原因是什么?或者问:这种「平庸」由什么构成?英文of Evil可以理解为「以恶为原因」,从这个角度看,Banality of Evil(“恶之平庸”)可以理解为「因恶之庸」。英文of Evil也可以理解为「以恶为构成」,从这个角度看,Banality of Evil(“恶之平庸”)可以理解为「含恶之庸」。
8. 阿伦特提出Banality of Evil(“恶之平庸”)概念后,遭遇到了一种非常严厉的批评。Alan Wolfe在Political Evil: What It Is and How to Combat It (2011)中这样批评阿伦特:阿伦特关于艾希曼之恶的思考存在角度错误。她不是从艾希曼『做了「什么」』角度去反思艾希曼之恶,而是从『艾希曼是「谁」』角度去思考艾希曼之恶。这个批评很好反驳:像艾希曼这样「在权力体制内享有一定权力的人」具有普遍为恶的公共能力,而普通人没有那样的普遍为恶能力。
2021年11月24日 写于重庆北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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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r. iur. Tsing Tschen
陈庆,安徽安庆人,法学博士,法学副教授,德国科隆大学托马斯研究所访问学者,在线学习者联盟「孔亚学园」发起人与主持,研究领域为古典哲学、国家哲学与法哲学,教学领域包括古典希腊文、拉丁文、德语、法律逻辑与法理学。工作邮箱:chenqing.philosophy@hotmail.co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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