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庆:“宾格”背后的哲法思维之争:accusative的概念之根

“宾格”背后的哲法思维之争:

accusative的概念之根

陈庆 法学博士 法学副教授

孔亚学园主持

 

【按】本文摘自我为恺撒拉丁文三期课程写的讲义《恺撒拉丁文纲要》第三章。恺撒拉丁文课程为一年一期的在线课程。

 

宾语与控告

1. 有过英语学习经验的人都知道,英语中存在两种“宾语(accusative)”:直接宾语与间接宾语。

(1)I love the flower.

(2)I give the flower to her.

上两句中的the flower都是直接宾语,但是,第二句中的her为间接宾语。

一般人不会注意到意指“宾语”的accusative对应的英文动词是accuse。英文动词accuse的本义是“控告”。这是一个法学术语。

“宾语(accusative)”怎么与“控告(accuse)”联系在一起呢?

 

宾格概念的缘起

2. 英文accusative源自拉丁文accūsātīvus。在拉丁文语法中,accūsātīvus并非用来意指“宾语”,而是用来意指拉丁文六个格当中的一个格:宾格。关于宾格,这里有一段学术公案。意指“宾格”的拉丁文术语是accūsātīvus。该词由动词accūsō与后缀īvus复合而成。拉丁文动词accūsō的本义是“控告”“指控”,因此,作为形容词的accūsātīvus本义是“与指控有关的”。

 

宾格概念背后的哲学思维与法学思维之争

4. 但是,作为语法术语的accūsātīvus是关于古希腊文αἰτιατική的错误翻译。古希腊文αἰτιατική(“果格”)的关联词是αἰτιατόν(“由某种原因引起的”“结果的”)。

西方语法学始祖Dionysius Thrax《语法技艺》(Τέχνη γραμματική)第14章这样定义“果格”:“果格[ἡ δὲ αἰτιατικὴ]谓与因果关系有关的格[κατ᾽ αἰτιατικήν]”。

“果格[ἡ αἰτιατικὴ]”的正确拉丁文译词应该是causātīvus。

早期罗马学者误将αἰτιατική(“与结果有关的”“果格”)的关联词看成了αἰτιάομαι(“指控”),于是,就运用与拉丁文动词accūsō(=αἰτιάομαι(“指控”)的对译词)关联的形容词accūsātīvus对译αἰτιατική(“果格”)。[1]

 

5. 事实上,αἰτιάομαι(“指控”)与αἰτιατόν(“由某种原因引起的”“结果的”)都源自名词αἰτίᾱ。罗马学者的上述误解事出有因。因为古希腊文名词αἰτίᾱ是一个多义词,其最基本含义是“罪责”,后引申为“指控”,但是,该词后来被用作一个哲学术语,意指“原因”。亚里士多德就是用αἰτίᾱ解释四因说所讲的“因”( Meta. 983a26)。古希腊是有哲学基因的民族,想问题喜欢从哲学角度出发。但是,古罗马是有法学基因的民族,想问题喜欢从法学角度出发。这很容易导致罗马人把αἰτίᾱ术语往法学角度想。

 

宾格的基本语力

6. 宾格的基本语力是用来表达行为的承受者或行为效果本身,用来回答如下问题:

(1)“谁(英文whom)”;

(2)“什么(英文what)”。

及物动词的直接宾语需要用宾格表达,有些介词(如ad)也需要搭配宾格。

句子中的因果关系
主体 效果 原因
主格[cāsus nōminātivus] 宾格[cāsus accūsātīvus] 变位 [coniugātiō]
Mārcus parvam puellam pulsat.
马尔库斯 女孩
=马尔库斯打小女孩。
Iūlius puerum improbum verberat.
优里优斯 男孩 教训
=优里优斯教训坏男孩。

宾格蕴含了 “效果”内涵,而“效果”乃是与“原因”相对的概念。

那么,什么是这里的“原因”?

主动态动词所表达的行为是此处的“原因”。

当然,包含宾格的句子蕴含两个因果链条。

第一层因果关系:原因(通过主格表达)>结果(通过变位表达)

第二层因果关系:原因(通过变位表达)>效果(通过宾格表达)

例如:Mārcus parvam puellam  pulsat.

第一层因果关系:原因(Mārcus)>结果(pulsat)

第二层因果关系:原因(pulsat)>效果(parvam puellam)

 

宾格概念背后的伦理思维

7. 有趣的是,中国早期学人在翻译accusative时,并没有将其译为“果格”或“控格”,而是将其译成了极具伦理色彩的“宾语”或“宾格”。

“賓”本义是“所敬也”(《说文解字》),“又賔謂所敬之人,因之敬其人亦曰賔”(《说文解字注》)。一般认为,“賓”是会意字。上面象屋形,下面是“人”和“止”,表示客人来到屋下,即宾客到门。金文将“止”改为“贝”,小篆从之。王国维说:“金文及小篆易从止为从贝者,乃后起之字。”本义是“地位尊贵、受人尊敬的客人,贵客。”

在汉语语境,“宾”与“主”不仅相对,而且蕴含了和谐的伦理关系。由此,αἰτιατική(“与结果有关的”)背后的哲学型因果关系思维和accūsātīvus(“与指控有关的”)背后的法学型原告被告思维,都被转换成了和谐的伦理思维:宾至如归。

2022年2月1日(虎年正月初一) 重庆


[1] Hofmann-LATEINISCHE GRAMMATIK: § 22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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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r. iur. Tsing Tschen
陈庆,安徽安庆人,法学博士,法学副教授,德国科隆大学托马斯研究所访问学者,在线学习者联盟「孔亚学园」发起人与主持,研究领域为古典哲学、国家哲学与法哲学,教学领域包括古典希腊文、拉丁文、德语、法律逻辑与法理学。工作邮箱:chenqing.philosophy@hotmail.com。
文章: 6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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