ἡ ἀλήθεια ἐλευθερώσει ὑμᾶς. VERITAS VOS LIBERABIT. 真理将使你们得自由。
英文norm(规范)、英文justice(正义)与英文legislation(立法)的观念之根
(《一文一化》(二))
陈 庆
1. 学术界有一句行话:哲称希腊,法征罗马。这句行话的意思是哲学要从古希腊哲学谈起,法学要从罗马法谈起。相应地,要想在哲学与法学领域成名成家,古希腊文与拉丁文是必备基本功。
2. 英文norm是非常重要的术语,它既可以用于技术领域,也可以运用于法律领域。运用技术领域的norm是技术规范,运用法律领域的norm是legal norm(法律规范)。英文norm源自拉丁文norma。拉丁文名词norma的本义是“木匠的方尺”(如图),后引申为“规范”“规则”“标准”。
(古罗马木匠的norma)
拉丁文名词norma是古希腊文名词γνώμων的对译词。古希腊文名词γνώμων(英文gnomon的来源词)的本义是“有知者、辨识者、解释者”(cf. LSJ: γνώμων),后引申为“木匠的方尺”。因为古希腊文名词γνώμων由动词γιγνώσκω(“知道”)与用来表明行动者的名词词尾μων(“…者”)复合而成。也就是说,古希腊文名词γνώμων最先用来符指具有特定能力的人,即知天文的人。因为这种人能操作知天文的工具:日晷(音:rì guǐ)(如图2)。
(古希腊文的日晷)
日晷有两个部分组成:晷针(表)和晷面(带刻度的表座)。前者相当于手表的指针,后者相当于手表的表盘。古希腊日晷的晷针是L型。这种L型工具后来变成古希腊木匠的方尺。因此,用来符指能运用日晷而知天时者的名词γνώμων,后来也用来指木匠的方尺(图三)。
(木匠的方尺)
这里存在如下词源链条:
古希腊文γνώμων(木匠的方尺、解释者)>拉丁文norma(木匠的方尺、规范)>法文norme>英文norm(规范)
3. 英文justice也是一个重要的哲学概念。自从罗尔斯《正义论》流行后,很多中国学者喜欢从跟着罗尔斯从制度角度理解正义。事实上,这种理解不是西方正义理论的主流。“正义(justice)”首先不是用来解释社会制度的词,而是用来解释人品的词。西方思想传统所理解的正义首先是“义人”意义上的“义”,而非“义制”意义上的“义”。柏拉图在《理想国》第四卷(426-435)明确提出了四主德:智慧(古希腊文φρόνησις=拉丁文prudentia或sapientia)、正义(古希腊文δικαιοσύνη=拉丁文iustitia)、勇敢(古希腊文ἀνδρεία=拉丁文fortitudo)、节制(古希腊文σωφροσύνη=拉丁文temperantia)。这里的“正义(古希腊文δικαιοσύνη)”后来被译成拉丁文iustitia。英文justice源自拉丁文iustitia。
4. 拉丁文名词iustitia由形容词iustus与itia词尾复合而成。拉丁文形容词iustus本义是“正当的”“合法的”。英文just源自该拉丁文形容词。
5. 拉丁文形容词iustus由拉丁文名词ius与形容词词尾tus复合而成。ius由多种含义。但是,大体而言,ius存在两个主要意义方向。一方面,ius可以用来符指整体意义上的“法”,相当于德国法学中的客观Recht。另一方面,ius可以用来符指以整体意义上的法为标准而分配给每个人的东西。由于这种东西既可能是某种利益,也可能是某种“负担”,因此,这种意义上的ius可译“应得”。徐国栋先生将这种意义上的ius译为“法律情势”。此种意义上的ius外延范围要大于德国法学上的主观Recht。
由于ius存在两个主要意义面向,由其派生的形容词iustus也必然存在两个意义面向:iustus既可以符指“合法的”,也可以符指“应得的”。
6. 由于拉丁文形容词iustus(英文just来源词)至少存在两个意义面向,由之派生的拉丁文名词iustitia(英文justice来源词)的意义也涉及两个维度:法与分配。《学术汇纂》第一卷给iustitia下了一个定义:“正义是分予每个人其应得的不变且持久的意志”。[D. 1, 1, 10, pr.(《学说汇纂》第一卷第一题第十段导言):Iustitia est constans et perpetua voluntas ius suum cuique tribuendi.]
总结而言,英文just背后存在如下词源链条:
拉丁文ius(“法”“应得”)>拉丁文形容词iustus(“合法的”“应得的”)>拉丁文名词iustitia(“合法性”“正义性=分配正当性”)>英文justice
7. 有人会问:拉丁文iustitia中的第一个字母是i,而英文justice第一个字母是j,为什么两词首字母不同?因为拉丁文i是一个半元音,当其前无辅音而后接元音时,i发辅音。中古学者为了区分i的元音发音与辅音发音,就创造了一个古典拉丁文所没有的新字母j,用来标记发辅音的i。
8. 英文legislation(立法)源自拉丁文名词lēgislātiō,后者的本义是“制定法或法律之给予”。 拉丁文名词lēgislātiō由lēgis(“法律之”或“制定法之”)与lātiō (“带来”)复合而成。
9. 拉丁文名词lēgislātiō蕴含了罗马法的基本原理:ius(法)与lex(法律或制定法)之区分原理。在罗马法上,ius是与fas相对的概念,而lex是ius的一种表现形式或渊源形式。
10. 中古大学者伊西多尔在《词源学》中指出,拉丁文lex(制定法或法律)有两种渊源关系:
(1)legare(捆绑、约束)>lex(法律或制定法);
(2)legere(阅读)>lex(法律或制定法)。
由前一种渊源关系可知lex强调“约束力”,即所谓“法索”。由后一种渊源关系可知lex强调“公布”。
2022年7月2日
写于重庆·西南大学